环境保护部近日公布了《关于生产和用于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报》(以下全称《通报》)。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通报》的公布背景、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问了记者的发问。问:《通报》公布的背景是什么?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前进简政放权、放管融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环境保护部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行政审核事项展开了调整,中止了对非可控化工原料用途ODS建设项目的核准。
同时,为强化ODS监督管理,提升企业的守法意识,贯彻遵守《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的有关拒绝,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生产和用于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明确提出统一管理拒绝。问:《通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问: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通报》对生产和用于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按照ODS掌控类别分别明确提出管理拒绝。一类是针对可控用途的ODS建设项目。禁令新建和改建生产和用于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气雾剂、土壤熏蒸剂等可控用途的ODS建设项目。
扩建、异址建设生产可控用途的ODS建设项目,禁令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能力。另一类是针对非可控化工原料用途的ODS和有副产品四氯化碳的建设项目。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工原料用途的ODS的建设项目,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不能用作企业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专用原料用途,禁令用作制冷剂、发泡剂、溶剂等可控用途,无法对外销售,无法给定废气。
其中,对于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的建设项目,必需设施建设并同时投产运营其副产品三氟甲烷(HFC-23)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其全部展开无害化处理,禁令向大气必要废气。对于新建、扩建、改建有副产品四氯化碳的建设项目,必需设施建设四氯化碳处理设施,副产的四氯化碳必需展开无害化处理,不得对外销售、不得向大气必要废气。问:涉及企业如何实施《通报》拒绝?问:根据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出局进展情况,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报》明确提出了生产和用于ODS建设项目的管理拒绝,涉及企业一定要从国家还款的高度,实施主体责任,严苛按照《通报》拒绝,的组织有关生产和用于ODS装置的建设和生产活动。
项目竣工后,企业要按照《关于强化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用于管理的通报》(环函〔2013〕179号)的有关规定请示ODS生产、用于数据,并大力因应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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